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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乐:法俄中三国妇女选举权获得历史进程比较:以共享信念为中心的制度变革分析

 

  作为现代女权主义运动起源地的法国,其妇女获得选举权的时间却晚于俄国与中国,针对这一有趣的历史现象,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刘庆乐副教授引入以共享信念为中心的制度变革分析,重点考察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男女平等的共享信念及妇女选举权具体主张在法俄中三国如何上升为制度议程、进而转化为实际制度的历史过程。在此基础上,作者总结出共享信念转化为现实之都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由此就法国妇女选举权获得时间为何相对滞后这一问题给出了制度变革视角的回答。总的来说,本文抓住了三国历史进程中的反常现象,并且使用比较历史分析方法对此作出解答,将制度变革分析理论工具应用于具体的案例分析之中,对共享信念等重要的理论概念进行了补充和发展。

  

——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院博士生 邹文卉

  

  

  一、问题的提出

  

  妇女获得选举权是选举制度领域一项正式而广泛的社会变革。言其正式,是因为这项权利一般都写进一国的法律文本中;言其广泛,是因为它改变的不是局域性、少数人的权利,而是一个国家所有妇女的权利。妇女选举权问题也是法俄中三国革命宏大主题中的一项具体议题,三国都在革命初始阶段提出了妇女权利的诉求。这里的问题是,有着自由主义及个性解放传统同时也是现代女权主义运动起源地的法国,为何在女性获得选举权方面“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既落后于社会主义的苏俄,也落后于有着深厚男尊女卑传统的中国?

  

  在历史制度主义的框架内,斯考切波从阶级之间、阶级与国家之间以及国际关系三个层面揭示了社会结构因素对三国革命发生、进程及后果的决定性影响。该研究自问世以来就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其中,斯维尔认为,斯考切波的研究忽视了意识形态因素在革命进程中的结构性影响,他进而证明了意识形态在法国革命的起因与结果中扮演了匿名的、集体的、社会秩序要素的作用如果我们接受历史制度主义关于观念是制度变迁开端的假设,那么就妇女获得选举权这种具体制度变革而言,究竟是谁的观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才导致了正式制度的变化?观念与制度变革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逻辑关联?为了进一步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试图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引入以共享信念为中心的制度变迁分析,解释共享信念在法俄中三国妇女选举权获得过程中的作用。

 

  二、以共享信念为中心的制度变革分析

  

  (一)历史制度主义关于观念、制度与行为的解释困境

  

  在新制度主义主要流派中,影响力最大、最能整合各流派观点的当属历史制度主义,它将权力、观念以及文化的因素都纳入制度分析框架,形成了两大分析路径:一种是以制度的僵化和路径依赖为特征,强调用外源冲击解释制度变迁的分析路径,另一种是以重视由环境、观念所驱动的个体行为的活跃性为特征的分析路径。然而,无论采用哪种分析路径,历史制度主义在本体论上都面临“结构”与“能动”之间的张力。尤其对第二种分析路径而言,个体观念有时被解释为制度变迁和行为的原因,有时则又被解释为制度的结果。由于它过分强调行为主体及其观念的能动作用,可能同样陷入建构制度主义的困境:解释的中心是行为主体而不是制度,有再次将制度踢出去的风险。

  

  (二)以共享信念解释制度及其变迁

  

  为了克服历史制度主义关于观念、制度与行为的解释困境,本文引入共享信念的概念。共享信念是个体信念的代表,是集体行动以及制度变迁的起点。共享信念是行动集体的一套世界观、价值观与方法论的组合,没有共享信念就不可能产生自主性的集体行动,也不可能发生制度变迁。共享信念源于个体观念,个体观念与共享信念都是弥散性的,它们可以依附在不同个体、群体及制度的不同要素之上。个体观念与共享信念可能存在一致性、部分或全部冲突,并成为个体遵从或违反集体行动、制度的认识论根源。其次,尽管制度之中包含共享信念,但新的共享信念并不等于制度本身,共享信念转化为制度理论上需要经历两个关键步骤:第一是将共享信念转化为制度议程(institutional agenda),使其具备制度的要素,成为“影子制度”;第二是将制度方案转化为实际的制度,完成制度方案的合法化过程。

  

  (三)本文研究思路

  

  基于共享信念与制度变迁的一般关系,本文假定一项具体制度变革是新的共享信念制度化的结果,具体到法俄中三国妇女选举权问题,这一假定可以具体表述为:妇女获得选举权的这一选举制度变革是男女平等共享信念制度化的结果。基于这一假设,本文将对在促成法俄中三国男女平等共享信念演进为妇女投票权制度安排过程中产生关键影响的两种女权主义思想流派——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做具体的历史考察,重点分析它们关于妇女选举权的具体主张在三个国家如何上升为制度议程,又是如何转化为实际制度的;同时遵循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化的过程是观念、行动者、权力及环境综合互动结果这一基本认知,兼顾社会运动、国家权力、制度环境在共享观念制度化过程中的作用。

  

  三、男女平等观念的理论诠释与妇女选举权制度议程的建立

  

  (一)古典自由主义背景下的法国女权运动

  

  与传统观念相比,古典自由主义基于个人权利优先性及人人平等的观念,对妇女普遍受男权社会歧视与压制的社会现实总体上持同情态度,对妇女获得属于她们的教育和经济权利一般也持开放态度。1673年法国哲学家浦兰·德·拉巴尔( François Poullain de La Barre)著述《论两性平等》,提出“精神没有性别”的命题,其观点代表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关于男女平等思想的先声。正是在启蒙教育思想的推动下,法国大革命前妇女教育的主要形式,已由早期贵族妇女以社交为目的的沙龙教育,转向下层妇女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教育。不过从总体上看,古典自由主义存在着男性假设,无论是伏尔泰、孟德斯鸠还是卢梭,他们的自由平等原则并不适用于他们的妇女观,关于妇女权利的主张以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为条件,这使得古典自由主义并不能为男女平等问题提供充分而直接的理论诠释。

  

  与思想家们的犹疑态度相比,法国觉悟起来的妇女以实际行动参与到制度变革的行动中。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妇女们参与巴黎起义、攻占巴士底狱等行动,成为“十月事件”的主导者,以革命者身份介入传统上由男性参与的政治活动中。在革命过程中,女性利用革命的机会争取自身的教育与经济权利,但很少出现对平等权利的诉求。基于女性对革命事业的工具性价值,大革命初期“女公民”身份得到男权社会的默认,她们可以组织俱乐部、携带武器、参军参战甚至进行公民宣誓等,但并不包括参与选举。在大革命背景下,法国破天荒地出现了玛丽安娜(Marianne)这一女性形象以象征法国共和国及人民自由、理性的精神。

  

  然而,法国传统上是一个天主教国家,主流社会对妇女参与公共事务持保守态度,这是法国妇女运动的一个基本政治文化环境。由于男性主导的大革命对妇女权利的扩大持有保留甚至怀疑态度,妇女参与革命的集体行动最终没有跨越选举权的边界。1793年秋,雅各宾派出台了解散妇女团体、排斥妇女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政策。此时,各政治派别在对待妇女权利方面又形成了新的一致:其一,这些“热忱的爱国者”们都潜心研读过卢梭的著作,启蒙哲人的理论促使他们都将妇女视为一种邪恶势力;其二,他们否定妇女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出发点都是重弹女性“天生低下”的老调。

  

  大革命之后,法国女权主义运动在平静的表象下一直暗流涌动。一方面,1804年拿破仑颁布的《民法典》在妇女权利方面基本上承袭了革命前成文法的内容,规定所有已婚妇女在法律上完全没有行为权利,已婚妇女与未成年人、禁治产者一起,都无订立契约的民事权利,更遑论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工业革命使妇女被动地卷入现代化进程之中。现代工厂使工人们的居住地与工作地相分离,底层妇女不得不离家谋生。由于女性在抚育方面的优势,幼儿教育的职位也向女性开放。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推翻七月王朝,建立了共和国,内政部发起了一项征集象征共和国形象的活动。尽管社会在关于玛丽安娜形象认定方面存在分歧,但她正式成为法国共和国的形象,并与共和国的命运相关联,这表明妇女参与公共事务在法国获得了更加广泛的社会同情与舆论支持。

  

  (二)现代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男女平等观念的诠释

  

  19世纪中后期,政治思想家们为男女平等观念提供更为充分的知识性证明。在这一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有两大思潮,一个是以穆勒(J. S. Mill)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另一个是马克思主义的女权主义。

  

  相较于古典自由主义自由平等观与妇女观的冲突,穆勒的现代自由主义主要从进步史观以及功利主义的视角论证了男女平等的合理性,并明确提出了妇女选举权的主张。在他看来,两性之间的自然差异是不可知的,所谓存在于男人与女人之间的智力差别,不过是他们在教育和环境上的差异的自然结果。因此,穆勒成为“明确地开始把自由主义原则应用于妇女的唯一重要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而穆勒的观点在现代自由主义那里并不是孤证,“用功利主义论据去支持女性在法律条件下同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是这一时期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共同特征。

  

  相较于穆勒抽象地谈论女性的本质以及男女自然差异的不可知论,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揭示女性的本质形成于女性的实践、生理构造以及她们与物质的、社会的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经济关系构成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私有制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也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妇女受压迫的实质是阶级压迫,私有财产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须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加以保证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妇女解放不仅是革命的手段,而且是革命的目的,妇女解放是无产阶级解放的一部分,无产阶级统治即妇女的政治解放,是男女平等的前提;无产阶级统治在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存在的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马克思主义的女权主义从人的解放视角看待妇女解放,从具体经济条件看待男女平等,将女权运动的重心由少数女性精英阶层转向多数中下层劳动妇女。

  

  (三)法俄中妇女选举权制度议程的建立

  

  基于更加充分的理论诠释,妇女争取选举权的社会运动及由此而建立制度议程的时刻也随之到来。鉴于妇女选举权作为正式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本文将立法部门正式讨论这一议题作为制度议程建立的标志。1866年,穆勒当选为英国下院议员,他递交的关于妇女选举权的提案在下院获得了80多票支持,在整个国家获得了热烈反响。虽然这次他的提案没有获得通过,但英国成为妇女选举权制度议程建立最早的国家。在穆勒自由主义思想成熟并影响到法国之前,法国思想界已经受到了空想社会主义,特别是圣西门学派的影响。在圣西门设计的“实业制度”中,“妇女可以参加选举,也能当选”。1848年革命爆发后,法国又有部分妇女提出妇女参政权的问题,也有个别政治人物附议,但新成立的资产阶级革命政府并未对此问题予以关注,此后妇女参政与运动组织日渐增多,直到1901年法国众议院才第一次收到妇女选举权的议案,这标志妇女选举权问题正式纳入法国政府的议事日程。

  

  俄国传统上将自己定位为欧洲国家,欧洲自由主义东渐成为俄国启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世纪中后期,在叶卡特琳娜二世的推动下,俄国试图为妇女提供教育机会,并开办女子学校,1861 年俄国农奴制的废除也对妇女参与公共事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在多种社会思潮影响下,不仅男女平等观念成为俄国妇女运动的共享信念,获得越来越广泛的社会认同,而且妇女选举权问题也被水到渠成地提出。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中就明文规定:“无论选举立法会议还是选举各级地方自治机关,凡年满20岁的男女公民都有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每个选民都有权被选入各级代表机构”。1906年2月,沙俄政府为召开第一届国家杜马会议而公布了《国家杜马选举法》,妇女、现役陆海军士兵、学生和未满二十五岁者都无权参加选举。在第一届杜马会议中妇女选举权问题得到正式讨论,这是俄国妇女妇女选举权制度议程建立的标志。

  

  传统中国妇女被束缚在“三从四德”的框架之中。明末清初之季,思想界萌发了男女平等思想。鸦片战争后,伴随西学东渐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输入,男女平等思潮不仅蔚然成风,而且落实为兴办女学的实践。从维新运动开始,中国女权运动在理论基础方面完成了由基督教男女平等思想向自由主义女性解放思想的转变,而在民族危亡时代背景下,女性解放与民族国家成长形成话语同盟,妇女解放被赋予强国智民的价值。1908年清朝宪政编查馆在为预备立宪而制定省立议会选举规则时,并未考虑女性选举权的问题。1911年11月广东省建立了由同盟会会员胡汉民任都督的军政府,由于胡本人对妇女权益的支持,广东省议会有10个席位分配给了女同盟会员,1912年广东省立宪法正式确认了男女平等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广东省议会的妇女代表发起运动,试图阻止全国性的法律在广东的实施,虽未能如愿,但中国妇女选举权的制度议程以特殊方式建立起来了。

  

  从三国妇女选举权制度议程建立的时间看,法国最早(1901年),俄国居中(1906年),中国最晚(1912年),但它们最早最晚相差不过11年。在这里,如果排除观念因素,斯考切波的社会结构理论显然无法解释这些现象:就妇女选举权制度议程而言,法国是在大革命之后一百多年才得以建立,俄国在1917年革命之前就已经建立,中国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共和国以后即建立了制度议程。在这些关键节点上,法国的国家革命早已完成,俄中两国的国家革命或仍在酝酿之中,或才刚刚开始。

  

  四、法俄中三国妇女选举权获得的综合比较

  

  综合法俄中三国妇女选举权获得的历史演进过程,显示共享信念在转化为实际制度进程中其与社会运动、制度环境、权力因素的复杂关系(见表1)。

 

 

  

  第一,共享信念是社会运动及制度建构的先导。法俄中三国男女平等社会运动的历史起点、社会环境各不同,但都明显呈现出从教育、经济平等到政治平等的阶段性特征。然而,如果没有来自古典自由主义关于自由平等信念的支持,社会的物质条件未必能够转化为实际社会行动。然而,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关于妇女选举权的主张还只是只言片语,并未有集中而充分的论述,即使有少数人试图将这一主张付诸行动,法国大革命女权运动的实际成果,在19世纪中叶以前仍限于妇女教育与经济权利的改善。

  

  第二,制度议程建立需要新的共享信念与一般制度的微观结构具有同构性。我们可以将认知框架(cognitive framework)、行为规范(behavioral norms)、行动规则(rules of action)视为制度的三个基础性要素,这构成制度的微观结构。相应地,共享信念要上升到制度议程,需要将原来相对分立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整合为一套更加完整的共享信念体系,与一般制度的微观结构保持同构性,即与认知框架相对应的理论诠释,其作用在于界定问题,形成指导行为的思想范式;与行为规范相对应的价值认同,主要为集体行动提价值观的正当性证明;与行动规则相对应的行动策略,为具体行动项目提供技术与专业性指导。具体到法俄中三国妇女选举权制度议程的建立,共享信念与制度微观结构的对应性表现为:

  

  a)理论诠释是制度议程建立的关键因素。与古典自由主义因论证男女平等不充分而存在的缺陷相比,现代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关于男女平等的观念都为妇女争取选举权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知识性证明或曰认知性的合法性。1870年以后的法国同时受到现代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种思潮的直接影响,女权运动结束了只有少数人提出选举权诉求的局面,形成群众性的妇女参政运动。俄中两国妇女争取选举权运动虽然起步较晚,但它们与法国处在同样的时代思潮下,因而其制度议程的建立时间并未显著滞后于法国,而且由于俄中两国妇女解放运动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直接指导,在全国性的正式制度建立以前,两国都有妇女选举权的局部实践,这为两国妇女更早实际获得选举权奠定了基础。

  

  b)价值认同为妇女争取选举权提供了道义合法性。在这一层面,思想家们的男女平等观念,其意义就不仅在于引领社会运动,也在于营造一种社会舆论环境,使妇女选举权主张赢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同情。思想与价值并非仅是抽象的存在,在三国妇女解放运动中,都有作为思想实践、运动象征的人物出现,如法国的玛丽安娜、俄国的苏斯洛娃与布林斯科夫斯科亚、中国的秋瑾与出走的“娜拉”等,这些人物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她们在人们心目中都是作为一种价值符号而存在,表达社会对男女平等的认同与期望。

  

  c)行动策略为妇女争取选举权提供实践指导。妇女解放社会运动是妇女选举权制度变革的决定性力量,行动策略的作用是将理论诠释与价值认同付诸于制度化实践,并告知集体行动者采取何种行动步骤。在三国妇女争取选举权的社会运动中,制度议程建立之前的行动策略主要是建立包括无产阶级政党在内的组织与团体,如法国的“妇女解放协会”“妇女参政权协会”,俄国的社会民主工党,中国的“女子参政同盟会”等。通过这些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妇女选举权观念,扩充其成员及社会影响力,以集会、请愿、抗议、个别接触甚至革命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最终妇女选举权议题成为政府立法部门需要着重考虑的议题。

  

  第三,共享信念的集体行动者能够突破旧制度所设立的权力屏障,实现制度化吸纳。妇女选举权的制度变革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变革议题被公共权力机关吸纳尤为必要,需要跨越从共享信念到制度议程建立,再从制度议程到制度方案合法化两道权力屏障。妇女选举权以宪法承认公民的选举权为前提,在专制君主制国家不可能产生妇女选举权的制度议题。法俄中三国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了本国的首部宪法,1905年俄国革命虽然失败,但也导致1906年俄罗斯帝国基本法的制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三国都是以资产阶级革命的方式跨越了第一道权力屏障。法国的情况稍有不同:它一直在帝国、王朝、共和国之间转换,法国人民需要经过多次革命才使得共和政体在间断中得以延续。三国集体行动者突破第二道权力屏障各不相同,俄国的制度合法化是通过信念的客观化实现的,即奉行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单独掌握了国家权力,将政党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度变迁在短时间内得以完成。中国的制度合法化更具有兑现政治承诺的性质,即由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国民党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做出了于宪政时期全民普选权的承诺,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在结束训政之后,就有一个兑现承诺的压力,不得不在形式上筹备制定宪法并给予妇女选举权利。法国的制度合法化过程则是多方政治力量博弈的过程,在最后的决策点,戴高乐的个人权威也对决策起着关键性作用。

  

  第四,制度变革需要适宜的制度环境。一项制度安排总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达成的。除了前文论及资本主义一定程度发展的经济环境、宪法承认公民选举权的政治环境外,三国妇女选举权的实际获得都是在本国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推动下实现的。这也有力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是真正倡导男女平等观念的政党,在妇女选举权问题上不会采取任何机会主义的行为。正是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为各国妇女选举权的获得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文化和舆论环境。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不仅开创了人类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时代,妇女解放、妇女选举权运动由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五、结论

  

  回到本文的原初问题:在法俄中三国妇女选举权获得方面,法国为什么“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本文假定一项具体制度变革是新的共享信念制度化的结果。具体研究发现,共享信念转化为实际制度,是其与社会运动(集体行动)、制度环境、权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共享信念是社会运动及制度建构的先导,其转化为实际制度经历了制度议程建立、制度方案合法化两个阶段,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新的制度议程的建立需要新的共享信念与一般制度的微观结构具有同构性,其中理论诠释是制度议程建立的关键因素,价值认同为集体行动提供道义合法性,行动策略为集体行动提供实践指导。

  

  第二,共享信念的集体行动者有能力突破旧制度所设立的权力屏障,实现制度化吸纳。

  

  第三,制度变革需要适宜的制度环境。法国妇女选举权获得时间滞后,在制度议程建立阶段是由于男女平等的理论诠释尚不够充分,在制度方案合法化阶段是由于法国各种政治力量在博弈中达成均衡、权威人物的出现都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结论并不排除法国保守的女性政治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但它不足以解释法国妇女选举权获得时间的滞后性,因为这一因素在俄中两国同样存在。

  

  就历史制度主义研究的一般意义而言,本文以制度的形成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以共享信念为中心,同时并不排除行为、权力、环境等要素的作用。相较于以往以个体观念为中心解释制度变革,以共享信念为中心的制度变革能够更好地解释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的发生以及它们对观念制度化的推动,因而显示出更强的解释力。同时也必须指出的是,即使以共享信念为中心的制度变迁分析比宏观制度变迁分析或个体观念分析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文所提出的分析思路之适用性,也要用更多的制度个案来检验。

  

  

  本文原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

  

  编辑:邹文卉